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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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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交易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亟待解决

:2024-05-17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针对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等违法行为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监管重点,建立健全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加大对网络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完善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功能,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

 

网络服务交易快速崛起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网络服务交易快速崛起,增速已经超过网络商品交易,并且保持着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网络服务交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秩序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亟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意见认为,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是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各地应以企业年度报告为抓手,对网络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查清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分布和类别,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开展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夯实基础。

 

加强监管处罚违法交易行为

 

意见分析说,网络服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平台经营者承担着交易平台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等重要职责,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服务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工商机关要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广、交易数量大的网络服务交易平台这个突破口,探索研究如何通过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达到逐步规范整个网络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

 

意见还明确,在以网络服务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各地应积极探索个人社交平台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监管模式,探索查处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服务交易行为。

 

公开网络服务主体信用信息

 

意见提出,工商机关要把加快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督促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及时归集、整理、分析、抽查、公开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同时,根据网络服务交易合同以格式合同为主的特点,以规范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为抓手,将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应履行的市场准入把关、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权利义务和进入平台提供服务产品的经营者应履行的保障服务产品信息真实和服务产品质量等义务落实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针对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是网络服务交易合同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意见还要求,强化对平台自定的格式合同的检查和规范,及时纠正平台在制定格式合同中出现的不公交易规则,平衡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完善跨区域联动办案制

 

意见称,提供虚假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格式合同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于服务交易具有无形性、差异性特征,迫切需要建立服务交易规范为解决网络服务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服务投诉提供依据和标准。

 

为此,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推动、引导、支持平台经营者建立网络服务交易规范,通过逐步推动健全网络服务规范,探索出适合网络服务交易特点的纠纷投诉解决机制,健全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机制。

 

此外,将查处网络违法交易和经营作为当前查处网络服务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重点,并根据网络服务交易违法主体认定难度大、违法行为涉及面广等特点,完善工商系统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健全职能监管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监管互联、互通、互动,构筑网络服务交易监管立体系统。

 

健全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

 

意见规定,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在研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和瓶颈等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网络服务市场立法立规计划,争取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为网络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以建成的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库和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特征语义库(关键词语库)为重点抓手,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实现对网络服务交易“以网管网”的目标。

 

据了解,由于网络服务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服务市场的规范主要是原则性、概括性规范,已经不能够满足网络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提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