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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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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办法(试行)》

:2024-04-28

2023年11月16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3〕331号)正式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壮大跨境电商主体、发展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企业、支持使用和建设海外仓等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集聚外贸新动能,我厅制定了《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数字化工具高效匹配企业和终端消费者供需,已成为外贸发展新亮点、转型升级新动能,海外仓是跨境电商重要的境外节点、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新业态,分类培育一批示范主体,有助于拓展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渠道、提升本土品牌和特色产业国际影响力,为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贡献新动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省商务厅学习借鉴了广东、山东、河南等兄弟省份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相关示范主体认定经验做法,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函询等方式多轮征求并合理吸纳各市商务局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省商务厅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办法》。

四、工作目标

出台《办法》,旨在充分释放我省市场主体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活力,促进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持续快速发展,助力外贸促稳提质。

五、政策框架和主要任务

《办法》共包含总体要求、申报主体、认定条件及评分办法、申报材料、组织程序、工作机制6个部分。

(一)关于总体要求。指出出台《办法》、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的背景和目的;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具体类别,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强”、“海外仓企业20强”。

(二)关于申报主体。具体包括交易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和海外仓租赁企业,其中交易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可申报“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强”,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和海外仓租赁企业可申报“海外仓企业20强”。《办法》该部分对各类申报主体定义进行了说明。

(三)关于认定条件及评分办法。申报各类示范主体,需满足在安徽省内注册一年以上、拥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和健全制度、为本企业员工缴纳社保、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拥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或海外仓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平台或设施等资格条件。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各申报主体进行评分,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强”主要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及外贸业务规模、企业品牌建设及数字化营销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强”主要根据服务省内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规模以及在培训对接、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开展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海外仓企业20强”主要根据海外仓布局、面积及投入规模、仓内货物销售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对得分排名前列的企业以认定。

(四)关于申报材料。申报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需提交申报表、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报告、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其中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0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强”还需提交使用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交易额页面截图、自主品牌及使用数字化营销工具情况等方面证明材料;申报“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强”还需提交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合同/协议、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规模、参与重要领域服务情况等方面证明材料;申报“海外仓企业20强”还需提交海外仓建设运营权属或海外仓租赁合同/协议及使用费支出、海外仓内货物销售规模、建设运营海外仓企业仓库相关图片、仓储设备及团队配备或租赁海外仓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面证明材料。

(五)关于组织程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认定需履行通知申报、企业申报及各市初审转报、省商务厅会同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公示、发布等程序。

(六)关于保障机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并发布认定、政策支持等方面对示范主体予以保障;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跟踪帮扶、宣传推广等方式支持示范主体发展;鼓励各示范主体探索创新、长效发展。

六、创新举措

(一)注重提质升级。《办法》顺应跨境电商品牌化升级、海外仓智能化和本土化发展等新趋势、新要求,将跨境电商企业自主品牌、海外仓配套设备、本土团队及信息化平台等要素纳入示范主体评分体系,引导外贸新业态企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鼓励创优争先。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通过评分方式择优筛选认定,有利于推动全省形成竞相发展外贸新业态、争创新业态领域领军者的良好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为保证《办法》有效实施,激励各类示范主体积极探索创新、持续做大做强,为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做出更多贡献,对认定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及海外仓示范主体的,在兑现当年度省级外贸促进政策时,给予一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