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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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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防范措施

:2024-05-03

近年来,随着贸易全球化不断地深化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跨境电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行业也为各国法律如何规范新兴交易模式、保护本国经营者相关权利等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虽然我国在2018年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以规范跨境电商业务,但地域文化的差异性以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原因,导致了境外企业控告中国跨境电商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使得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屡屡遭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困扰。

 

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在互联网技术和全球化发展的推动下,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主流的经济贸易方式之一。作为新兴的贸易模式,其集结了全球性、即时性、便捷性、无纸化等多种优势与特点。因此,在阿里巴巴揭开跨境电商模式的序幕后,我国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就不断地在逐年攀升(见下图)。根据2020全球电子商务大会对外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9-2020》显示,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值继续走高至1862.1亿元,较上年增长38.3%。其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总值增加至917亿元,零售出口总值为943.5亿元。

 

(图表来源:网经社,http://www.100ec.cn)

 

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极速增长,跨境电商领域的纠纷,尤其是知识产权类纠纷也日渐增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境外企业制约我国跨境电商从业者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2015年年初,由于涉嫌销售仿冒产品,中国5000余名商户使用的PayPal账户被美国法院的临时限制令冻结,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美元,最终因应诉维权成本高、法律意识单薄等原因,不少商户PayPal账户被清零,中国企业无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独有偶,在2018年-2019年期间,小猪佩奇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聘请美国律师,以相同的“钓鱼取证”方式,再次利用法院的临时限制令,冻结了中国上千家企业的PayPal账户。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运作,减少跨境贸易中的纠纷与矛盾,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仿造行为,海关总署积极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厉打击跨境电商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此同时,我国于2018年8月31日出台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卖家、平台的相关责任做了明确的界定与划分,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提高了跨境电商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此后,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参与主体,细化了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以及政府在内的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然而,由于跨境电商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存在地域性保护,再加之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管理制度尚未完善等原因,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1. 跨境电商的无界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矛盾

 

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而言,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具有明显“无界性”。所谓“无界性”,是指跨境电商往往是发生在2个或以上国家、地区主体之间的贸易,该类交易涉及的跨境往往不受地域、国界限制,交易对象也不仅限于境外的单一的国家或地区。而知识产权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受政治、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各个国家对本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内容、保护力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且其权利的保护范围也仅在该国有效。因此,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尤其是B2C模式下,即便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其本国就所销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也无法确保其在产品所销售到的国家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因为这样做不仅本身是很难实现的,而且会大大增加经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率。这种跨境电商的无界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之间的矛盾,是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1. 跨境电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保护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跨境电商模式由传统的B2B模式逐渐衍生发展出了B2C、C2C等模式。其中,B2B模式下,由于订单金额大、数量多,因此交易双方均会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较为规范地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且一般此类模式下的卖家均为大型企业,既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意识,又有充足的资金和专业的团队进行前期产品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因此B2B模式下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相对较少。

 

然而,在B2C、C2C模式下,跨境电商出口商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进行产品销售,而用户网购的产品往往是基于生活所需,具有品种多样、单笔交易额低、交易单数量大等特点,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的交易规则解决纠纷,而很少会通过单独起诉的方式解决,因此,平台交易规则是否公平公正也影响着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然而,平台规则的制定往往还受制于平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如所在国过分保护本国交易者的权利,那最终通过平台规则或平台所在国法律裁决出来的结果往往对我国卖家不利。

 

就目前而言,除阿里巴巴外,亚马逊、ebay等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大部分是美国、欧洲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有着主导权。以亚马逊平台为例,依照该平台规则,一旦发现涉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未得到法院有效裁决前,平台有权下架、冻结电商用户的账户,一旦采取下架产品、冻结账户的措施,对卖家用户来说一方面增加了维权及应诉压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长时间地错失交易机会,2015年的平衡车下架事件便体现了这一点。某平台在双十二之际下架了中国卖家的电动平衡车,甚至进一步追溯到此前已经收到货的买家,告知其可以申请全额退款,并从中国卖家账户直接扣除退款,给中国经销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 跨境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就目前跨境电商企业主体来看,虽然我国跨境出口企业数量多,但企业间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前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与财力,但大部分中小企业自身资金能力弱,交易品种多样但额度小,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防范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因此不少企业在发展前期均未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跨境贸易的“先锋”,不愿意在知识产权上投入过多的成本。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亦缺乏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一味以“拿来主义”开拓国外市场,售卖仿冒产品,一旦被发现侵权,就立马更换平台账号或销售主体再次售卖,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频爆发,损失掺重,也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卖家的整体形象。

 

  1. 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意识不足

 

现阶段我国跨境出口电商领域中,卖家主要以中小企业和自然人为主,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作为人口大国,我国具有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产品成本低带来的价格差异能够形成巨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之汇率差异导致了部分企业贪图短期利润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因此,低成本的仿冒、伪造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跨境电商领域中显得尤为突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互联网+”模式的深入发展,我国与美国、欧洲以及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贸易合作更加紧密,跨境电商空前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高、法律规范较为完备的美国以及欧洲地区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权利人一旦维权成功,不但可以减少跨境卖家带来的市场份额的冲击,还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份额以及维权利益的促动下,境外权利人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而在跨境进口电商领域,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消费能力及水平不断提高,不少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平台也纷纷转向跨境进口电商领域,出现了代购、海淘等方式的跨境交易。在跨境进口时,同样因为合规意识不足存在仿冒、侵害国内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普通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普通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 著作权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漂洋过海来维权的“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的法槌刚落下不久,国际知名动画影视作品Miraculous Ladybug(《瓢虫少女》)的品牌方ZAG AMERICA, LLC在2020年新年伊始,以侵害著作权与商标权为由,再次举起了跨境电商领域的维权旗帜。与“小猪佩奇”维权做法一样,ZAG AMERICA, LLC聘请了专业律师,向伊利诺伊州地方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冻结了中国多家企业的PayPal账户,致使许多企业在新冠疫情和账户冻结的双重打击下受到了致命的重创,经营活动难以为继。

 

相较于作品传统的存储及传播方式,当今社会大部分作品主要以电子化形式进行存储与传播,是故电子化后的作品更容易被复制与传播,大大降低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实施侵权行为更为便利,也造成了在跨境电商活动中著作权侵权涉及的相关权利的主要集中在复制权、传播权与发行权等权利中的现象。从表现形式来看,普通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图片、宣传语、音乐等进行宣传,较为典型的行为就是“盗图”。在“小猪佩奇”国内著作权纠纷首案中,侵权人聚凡公司非法使用著作权人的卡通形象,在淘宝网展示侵权商标,并销售印有“小猪佩奇”形象玩具,被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为侵犯了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最终判赔15万元;第二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出售、传播作品的行为。例如盗版书籍、盗版影片等,例如商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亚马逊平台销售米老鼠毛绒玩具,就是属于该类型。该类侵权行为在跨境电商发展的早起阶段较为普遍,目前已经逐渐减少。第三类行为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此类行为往往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挂钩,一般表现为侵权人故意修改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卡通形象等进行小幅度修改,形成与原作品有区别却神似的新“作品”,以期鱼目混珠、搭上原作品的“便车”来扩展销售市场。

 

  1. 商标权侵权

 

商标侵权是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高风险区”。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已占据了所有侵权产品总量的98.48%,属于侵权“重灾区”。这是由于跨境电商交易活动是通过线上平台完成的,除了卖家在平台披露、介绍的信息外,境外买家在收到货物之前,均无法判断所购商品的真伪、质量优劣,而只能通过对品牌信任与依赖来实现对商品的判断所造成的。正因如此,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往往会利用他人知名商标或品牌已有的影响力,来混淆消费者的视听。实践中,企业侵害商标权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将店铺名称或网站域名注册成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一致或近似、在产品介绍时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售卖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仿冒产品等等行为。

 

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最为著名的是2016年美国婚纱业协会以销售假冒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在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起诉了中国3000多家跨境电商独立站,控告中国企业假冒商标、商标侵权,不公平竞争和使用虚假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与此同时,近些年来,境外权利人维权的战场已慢慢燃烧至国内。2019年,德国汽车工业协会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合法拥有的商标“ADBLUE”被中国公司侵犯了商标权,理由是中国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相关网站上使用了该标志。中国公司认为,“ADBLUE”在国内就是车用尿素的意思,是一种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此外,中方主张自己并未将“ADBLUE”用于产品包装上,仅在阿里巴巴网站关键字中使用。经查“ADBLUE”是原告于1970年在德国注册的商标,后通过马德里注册申请国际商标,已获得中国商标权保护,且也在尿素所属第一类中注册了商标权。因此,中方侵权成立。[1]

 

  1. 专利权侵权

 

相较于著作权侵权与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这是由于专利侵权确认的复杂性与专业性所导致的。在跨境电商活动中,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假冒、销售专利权人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专利方案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等等。虽然专利侵权的占比不高,但一旦为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就会掀起不小的波澜。2015年轰动一时的“下架平衡车事件”以及美国婚纱业协会起诉事件,均是由于我国商家涉嫌销售侵害专利权产品所引起的,上述事件的相关权利人及平台均对我国超过上千家商家采取了平台产品全线下架、卖家PayPal账户资金冻结的措施,且相关商家均面临着高额的专利侵权赔偿的索赔。

 

以“下架平衡车事件”中中美双方权利人正面交锋的案件为例。追踪溯源,打响两个企业间专利纠纷战役的第一枪发生在我国境内。2009年前后,美籍华裔Shane Chen与杭州骑客均在美国和中国申请了平衡车专利,给后续专利争议埋下隐患。2013年前后,Shane Chen在中国起诉过几家平衡车公司专利侵权,但均以失败告终;2015年11月中旬,势单力薄的Shane Chen将平衡车专利卖给了美国公司Razor USA。鉴于在中国战场维权失败的经历,Razor USA汲取教训,卷土重来,将维权战场转向了美国市场,在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诉状指控美国Swagway公司侵犯其专利,并申请了临时禁令,请求停止电动平衡车的销售。在沃尔玛实体店据此停止了电动平衡车的线下销售后,2015年12月11日,某平台美国站单方面删除了所有平衡车产品链接删除,并对销售平衡车的卖家账户执行了限制措施,并通知买家可以退货,致使我国卖家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10亿元。而在我国卖家的电动平衡车下架后,Razor USA的平衡车产品在该平台美国站火速上架并火热销售。2016年5月,骑客公司针对Razor公司提起诉讼,认为Razor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制造、销售了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悬浮电动平衡车。截止目前,中美双方企业就平衡车专利纠纷案件仍尚未有定论,但美国企业却在本次事件中抢占了原本属于中国卖家的市场,而中国卖家不仅丢失了大量的交易机会与市场份额,还深陷在专利诉讼的泥潭中苦苦挣扎。

 

(二)普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应对

 

提高跨境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应对普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根本性措施。在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应当充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拓展海外市场前,充分了解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视产品的市场需求及企业资金状况,在全球主要市场提前注册、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风险排查与预警工作,在产品生产、采购、营销环节中尽可能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欧洲轻奢珠宝品牌TI SENTO在今年入驻天猫国际之前,委托笔者团队为其进行前期的知识产权清查工作。在风险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TISENTO”商标早在2008年已经被国内第三方在珠宝类别上申请注册。前期TI SENTO为开拓中国市场,已经多次提出了商标撤销申请,均被驳回。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查询商标情况、分析抢注者注册动机、追踪争议商标的处理意向,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结合的方式最终协助TI SENTO将争议商标权利拿回来,为TI SENTO顺利入驻天猫国际平台扫清了知识产权“路障”。

 

此外,在遭遇到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时,我们建议企业应冷静分析案件情况,针对个案采取不同措施。如确属侵权的,企业则应主动删除、下架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及时将PayPal账号提现,减少财产损失。与此同时,企业可以利用平台、通过Google找到权利人网站、查找权利人Facebook的公司页面等,获取权利人的联系方式,主动沟通协商和解事宜,争取尽快达成和解方案,以早日解封账户、顺利开展后期的企业经营活动。当无法联系到权利人或无法得到权利人回应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考虑委托境外当地律师协助处理、应对纠纷。当和解金额过高、条件过于苛刻时,跨境企业可以考虑在律师的帮助下积极应诉,以便在诉讼中争取将赔偿金降低至合理金额。需要提醒广大跨境电商企业的是,如果企业认为被法院冻结的资金不多,做好不和解也不应诉,甚至放弃店铺打算的,那么在法院下达缺席判决后,企业PayPal账户的钱还是会被划走,店铺也就无法运营了。新店铺的注册及账户的开立一定要注意使用全新的资料,只要是和之前店铺存在关联的信息,都可能会面临再次被追诉的风险。如果属于恶意投诉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在查清楚对方的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后,向平台提供资料证明所售产品不构成侵权并与平台进行交涉,要求平台恢复产品链接。如平台不同意重新上架产品的,企业可以考虑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提出无效申请,通过诉讼手段以迫使其自动撤诉,必要时企业还可以聘请律师与竞争对手进行沟通协商,以促进产品早日上架。